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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福协〔2014〕2号

添加时间:  2017-08-30

乐清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文件   乐福协〔2014〕2号

关于收取2012、2013年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确保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更好地推进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政策》的精神,结合三届会员大会投票一致通过的《关于第三届会员会费收取的标准》的“上封顶,下保底”,“最高收取年会费为20000元,最低为5000元 ”的标准。我们根据上述精神,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将会费调整为会员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7000元,注销福利企业资格会员单位2000元。

2012年会费尚未收取,决定补收,同2013年会费一同收取。

以上情况经6月4日三届七次理事会议研究通过执行。

户名:乐清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

帐号:384458333447

开户行:中国银行温州乐清乐成支行

注:会费票据同文件一同发出,请各会员单位注意查收、保管,注销福利企业资格会员单位汇款后凭收据及汇款单到协会办公室更换正规会费票据!

 

乐清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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