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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福协〔2012〕3号

添加时间:  2017-08-30

乐清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文件   乐福协〔2012〕3号


关于组织会员体检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使企业家免除身体隐患和病痛,精神饱满的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创业,根据乐清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2012年4月6日秘书长会议商讨决定,组织企业法人体检。

体检事项:

1、体检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使体检科学性和准确性,经讨论决定体检医院不作统一规定,由企业法人自行选择优质医院。

2、体检时间定为5月底止,体检费用采取限额报销,限额标准每人3000元,即3000元以内(含3000元)凭医院发票如数报销,超出3000元其超出部分自负。

 

乐清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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