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新的增值税退税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财税〔2016〕52号)。
一、存在问题
按目前166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就是每年每位残疾人7.968万元的退税限额,相比较原先3.5万元的退税限额有了更大的激励。但面对翻倍的优惠政策,我区的福利企业在面对新政策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税源不足问题
2015年福利企业应缴增值税2842.06万元,月均安置残疾职工590名,按新政策7.968万每年每人的退税额计算,全年可退增值税4701.12万元,而实际只退2842.06万元,实际退税比例60.45%。可见,面对可观的退税限额,企业没有足够的创税能力,也是枉然。
(二)受按人头退税方式反向激励带来的残疾职工就业问题
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人均年优惠总额不超过7.968万,是一种按“人头”实行退税的退税方式,受该退税方式反向激励,在残疾职工规定的最低占比和人数的范围内,企业的残疾职工的用工数量不再由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实际需求量决定,而是由企业的税收总额决定,从而扭曲了企业生产和劳动力需求的市场效率,造成了部分福利企业因为税收总额不足,降低了残疾职工实际用工数量,进一步形成了就业岗位短缺的现状。
2015年,福利企业应缴增值税2842.06万元,企业受按人头退税方式反向激励,根据税额决定残疾职工就业人数,即:2842.06/7.968=356.68人,也就是只需要357个残疾职工就可以退回所有的税,相比较实际去年安置的590名残疾职工,如果没有更大的税源增加,将会有233名残疾职工失业。
二、寻找新动能——创造足够税源迎接新政策
以上分析了福利企业存在的税源不足和残疾职工就业受新政策挤出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问题在两个方面的反应,这个问题就是福利企业税源不足,只要税源足够,残疾职工的就业不足问题也就解决。如何增加企业税源,就要为企业的发展寻找新的动能。
(一)加强残疾职工就业管理。一是加大残疾职工培训力度。主要包括残疾职工的职业道德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其中职业道德培训尤为重要,让残疾职工在就业前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为残疾职工和企业达成和谐用工关系打下基础;二是建立残疾职工评估系统。根据残疾职工的技能、就业期间的表现、就业流动频率等参数,建立残疾职工评估系统,为企业的用工提供参考和建议;三是严格残疾职工准入制度。残疾职工上岗前先核实人员信息和工作岗位,发放上岗证,杜绝“挂靠”现象,对在评估系统中表现较差的,先教育再上岗。
(二)加大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一是继续社保补贴。社保补贴作为财政补贴的一个项目,于2015年已经停止;二是福利企业“优先”待遇。主要是政府部门在采购或招投标过程中,在条件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三是完善福利企业奖励机制。把福利企业纳入政府经济工作表彰对象范围内,根据福利企业产值、利润、安置残疾职工人数等参数,对综合评价优秀的福利企业给予表彰;四是其他优惠政策。在企业用地、融资、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等方面,各有关部门对优秀福利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三)探索灵活就业机制,提高福利企业工作效率。灵活就业制度可以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适应工作的能力不同,在福利企业推行全日制和小时制就业模式。对残疾程度低、工作适应能力强的残疾职工,引导其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实行全日制工作,享受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及以上的工资待遇;对残疾程度高,只能干一些简单几个小时能完成的工作(如扫地)的残疾职工,允许实行小时制工资,在对该部分残疾职工的企业优惠政策认定上,政府可以依据所有小时制残疾职工工作累计时数换算到全日制工作人数,给予相应的税收、补贴等各方面优惠。